(热点关注)刘兰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牵出商丘法院某些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2023-02-07 15:14:23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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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兰英实名举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锋、韩慧莹虞城县人民法院田仲秋、关龙祥办理人情案制造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做成极大损失。
        2014年11月18日刘兰英司晓勇杜中华因合伙做生意,向范明刚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一分五厘,刘兰英司晓勇为借款人,杜中华提供担保责任,介绍人郭合仁。
刘兰英讲述:当时范明刚把钱交给了杜中华,杜中华转给了刘兰英20万元,因工程未承包,2014年12月份时,刘兰英让杜中华先把30万元还给范明刚,毕竟每月一分五厘的利息不是小数。杜中华一直自己占用使用该30万元,没有偿还给范金刚,也未将没有偿还30万元的信息告知刘兰英和司晓勇。
        2017年范明刚将刘兰英司晓勇杜中华起诉到虞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田仲秋办理人情案,庭审中,杜中华称还款30万元给范明刚,范明刚不要,让一次性还清本息。范明刚和郭合仁当庭否认杜中华的说法,说多次讨要杜中华不予还钱才起诉至法院的,如果提前还钱不可能不要的,杜中华这与事实不符的说辞被田仲秋偏听偏信采纳,范明刚和郭合仁的当庭否认不被记录在案。郭合仁说2016年范明刚的女儿上研究生需要交学费,一直找杜中华要钱,作难作死杜中华才给了一万块钱,范明刚媳妇做支架需要钱,找杜中华讨要钱,杜中华还给郭合仁4.5万,郭合仁自己借给范明刚媳妇做支架3.5万(有录音为证)。田仲秋审判员不按照实事作出(2017)豫1425民初4532号判决,判处50万元借款本息由刘兰英与司晓勇2人偿还,田仲秋明知道30万元在杜中华手中,刘兰英和司晓勇就没见到这30万元,田仲秋审判长竞能如此糊涂判决。
      (2017)豫1425民初4532号判决书生效后,范明刚申请执行,2017年12月23日查封了刘兰英的一套住房,杜中华一套住房一间门面,16万元现金,一辆车,司晓勇两辆车。可不知道为什么执行局关龙祥一直拖着不执行,导致利息日益增加,由执行查封时的20多万元利息,到最后的执行涨到70多万元利息。2018年7月9日在虞城县执行局关龙祥丰新华的办公室内,刘兰英,杜中华和司晓勇达成偿还范明刚借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刘兰英偿还20万元本金,杜中华还30万元本金,司晓勇还50万元产生的利息。该执行和解协议书存放入案卷。这份执行和解协议书是三方自愿签定,是对三人债务履行问题达成的新的合意,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三人的被执行债务进行了债务责任分配,视为对债务的履行问题达成新的合意。刘兰英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偿还20万元本金,让法院拍卖了自己的住房履行了还款义务该合解协议是在法院执行局签的,执行庭长执笔每个人都同意签字按了手印,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居然说是无效协议。
        2021年10月28日,杜中华将司晓勇和刘兰英诉讼到法庭追偿权纠纷。要求司晓勇和刘兰英承担自己已偿还的708000元利息和3000元执行费的偿还义务。一审法庭审理后认为:杜中华对50万元中的30万元占有并使用,其偿还30万元的本息是应尽义务,故杜中华仅仅对其中的20万元本息享有追偿权,综合认定20万元的本息及其损失共计483200元,被告刘兰英已履行本金200000元,故杜中华仅对283200元有追偿权。三人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视为对债务的履行问题达成了新的合意。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425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刘兰英已履行还款义务,司晓勇应当负有偿还原告杜中华283200元及利息。

 

       2022年杜中华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5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向商丘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慧莹审判员扭曲事实,办理人情案,把田仲秋的人情错案又搬了出来,错上加错的审判,韩慧莹扭曲事实真相,不调查落实真相,偏听偏信,断章取义,办理人情案。刘兰英提供的证言,不查不看,杜中华出具郭合仁的一份虚假证言,拟证明涉案借款借期不到,出借人要求一次性还清本息且等借款期满才能偿还,这与之前庭审中郭合仁所说不符,相互矛盾审判员对该伪证给予认可采信,此次二审法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给予纠正,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5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2022)豫14民终2199号判决书中“能够认定是因借款人不能算清帐的原因导致该款项一直不能一次性清偿,故杜中华应向刘兰英及司晓勇对代偿款708000元及利息享有追偿权”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韩慧莹的公爹在我们虞城县是家喻户晓的帮人打官司专业户,这次判决明显是人为操纵司法公正判决。
        因不服(2022)豫14民终2199号判决刘兰英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约定2022年11月26日下午3点网上开庭,审判长王锋到了晚上7点才开庭,庭审中,王锋不让刘兰英陈述事实,不让说话,很不耐烦的说到:你没看到几点了?有事让律师给你写。就草草结束了庭审。刘兰英的律师说这次提供了新证据,庭后可以去调查落实。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韩慧莹判决错误,王峰审判长对我们提供的证据不看不查,有错不纠,任凭冤假错案发生。为了结案率11月28日就下达了驳回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刘兰英诉苦到:因此案而牵涉其中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锋、韩慧莹,虞城县人民法院田仲秋、关龙祥等人,涉嫌贪腐、权钱交易、操纵司法公正等相关违纪、违法问题,这本是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在个别审判长手中沦为了权钱交易的砝码,审判长们偏听偏信,采信伪证,明显是在人为操纵司法公正,炮制冤假错案,这是司法腐败,财产查封后迟迟不去执行,这些是失职渎职,因执法者给我们造成的利息日益增长,这样的损失该由谁买单?我已向中共中央相关部门和领导同志做了详细反映,并向省纪委和省监委递送了相关举报材料。
      中央曾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在一些司法案件中,钱与法的交易,权与法的寻租,使个别司法裁判异化为正义污点,最终炮制出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不但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和影响还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公正司法是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坚强后盾,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的铁规禁令,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是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后关卡,行政干预司法的“权力之手”必须断,认真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冤错案件的追责工作必须跟上,失职渎职、违法办案,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的,必须严肃追责、问责。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揪出司法领域的害群之马,才能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举报人刘兰英身份证号:412321196804090069
       电话:1359830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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