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淅川:耕地被随意践踏 搬迁款项被侵占等乱象直指桐柏村村书

2023-05-04 10:51:53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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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中央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悠悠万事,吃饭为大。”“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同时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18亿亩耕地红线。其中强调:“十八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
      但就在国家要求这么严峻的形势下,近期多家媒体单位却收到实名举 报南阳市淅川县马蹬镇桐柏村村支书周长林等置国家法律如儿戏,任意肆为将耕地侵占、买卖、出租、承包作为它用,来获取金钱利益和自利自用。


       1、在周长林任职村书记期间,未经法定程序将村集体荒山四千余亩以12年的租期租与他人;将原张家岭组村民移民后遗留的耕地50余亩租与他人,但这两件事情的租赁合同价值多少,村委至今一直未将公开,租金的去处在村里也一直是个秘密。
      2、消落地特殊区域本应归属国家所有,但在桐柏村范围内的100亩左右消落地却被支书周长林、村主任梁新红、会计李士卿三人瓜分后租与他人搞水产养殖,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也有可能严重危害水质安全,对南水北调工程带来影响。

      3、桐柏村原移民周杨旗承包的10余亩集体土地,搬迁后该土地被村支书周长林、村主任梁新红(以其儿子的名义)霸占;同时,暗箱操作,将原周凹、李家、寇家三个组遗留的40余亩耕地卖给移民到黄庄村的苏庄村组。

      4、副镇长齐年柱和管理区书记任秀成仅建房就占用村集体土地4余亩;管理区书记任秀成仅建房就占用村集体土地4余亩;李新芳强占村集体耕地20多亩。





        经举报人反应,其实南阳市淅川县马蹬镇桐柏村村支书周长林等人不仅仅是践踏国家规定不可逾越十八亿亩耕地红钱,另外还存在着对于国家打赢反腐败斗争明知故犯,在相关等人担任村干部期间村账目混乱,贪污南水北调专项移民补贴款,违规办理低保户等问题。
       1、上述所说所有耕地转卖、租赁一直没有公示其合同金额;同时还将用于灌溉的小水库(上头组)被 干部租与他人养鱼,不让村民使用水库的水浇田,致使村民在干旱时无水可用,另外此项租金多少也是至今都是个谜。至此我们可以看到该村集体财务账目,没有执行账目公开公示的国家规定,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该村账目混乱,或者存在少数人把管,虚假做账的现象存在。
      2、在南水北调搬迁移民时,国家对在淹没区的老中学、联合诊所、老村部赔偿的专项移民补贴钱款,村民未见到任何相关补偿和资金公示;桐柏村原有农科所土地4亩(梁家组),被村委将其卖给本村后靠的移民,该项资金村民也未见到任何相关补偿和资金公示;结合该村相关村干部的行为,村民也提出怀疑应是被南阳市淅川县马蹬镇桐柏村村支书周长林等人瓜分。
       3、在办理贫困户、低保户时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标准的家庭纳入到贫困户、低保户范围。例如:梁沟组周长吉本人任村干部还开有超市,其丈夫有工资收入且兼任村护林员,然却将其女儿纳入到低保范围;本村西一组李新芳儿子在县城买车买房,纳入贫困户,虚报骗取国家资金,而真正需要救助的家庭却无人问津。
      南阳市淅川县马蹬镇桐柏村村支书周长林等人的这些人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践踏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土地资源政策,造成耕地被严重损耗浪费,打乱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希望相关单位对村书记周长林等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定罪严肃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村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卖地”这样的大事,法律明确规定需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策。
     《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关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村委会成员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侵吞补偿款,可以构成贪污罪。如果有证据证明,村干部有贪污补偿款的嫌疑,农民可以及时向刑事侦查机关和国家监察部门提出控告,追究村干部的法律责任,并追回被侵吞的补偿款。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73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报人:李红锋 13838766871
    居住地:淅川县马蹬镇桐柏村西一组
    身份证:412927197411256975
    联系电话:13838766871

(责编:xyxchen3)